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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发布日期:2013-07-07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案情简介:现年26岁的唐某是陕西省勉县新铺镇人。20061219日凌晨1时许,唐某在县城与朋友喝酒相聚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同车带其妻和小叔返回老家,途中与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吴某(男,死年52)追尾相撞,致吴某受伤。其叔电话叫来唐的岳父,同吴某的同行朋友协商想私了,就将吴某送往医院并谎报假姓名和受伤原因进行救治,吴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月24日,唐某既未报案也未通知死者家属,在医院开具了死亡证明,私自将吴尸体运往火葬场火化,未保留骨灰,于当晚外逃。
  后吴的朋友向吴弟告发其兄已发生,吴弟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今年6月中旬,唐某在广州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分歧意见: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对量刑情节是否构成交通的认定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理由是: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不报案,不保护事故现场,伤者死亡后不通知死者家属而私自将死者遗体火化,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情节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后负案在逃,虽属"逃犯",但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其理由是:唐某骑摩托车与吴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有目击证人,公安机关在任何时候均能查清当时的责任情况,故没有保护现场的必要。唐某是为了离开事故现场,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至于没有履行报案义务,仅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不能认定为逃逸。唐某私自将死者火化后外逃,也只成立过失犯罪后负案在逃,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首先,按照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是要履行法定义务,即停车、报案、救治伤员、保护现场;二是等候交警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处理。故此,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时空,不仅包括事故现场,也包括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本案唐某肇事后,未履行法定义务,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时,未标明事故位置,而是谎报伤者虚假住址、姓名、受伤原因,包括其预与伤者朋友私了的种种行为,都是希望实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其次,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逃逸的行为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的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故意,就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当伤者医治无效死亡后,唐某仍然坚持不报案,不通知死者家属,而是私自将死者尸体运往火葬场,继续谎报死者虚假住址、姓名、死亡原因、与死者关系,将其火化后未保留骨灰,并于当晚逃往外地隐藏,其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更加明显。
  最后, 唐某外逃后,死者的朋友索要唐家钱财未果,便向死者家属告发。案发后,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了案件事实,唐的家人经过公安机关教育才向死者家属履行了赔偿,唐某的归案是也在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后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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