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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虽有法律依据 同工同酬不易
发布日期:2013-07-05    作者:孙新律师
河南悲惨“临时工”胜诉获赔数十万元 东莞“临时工”已享同等待遇索赔被驳回
在河南省当了十年“临时工”的朱先生,干的是一样的工作,但是别人一个月工资几千,自己却只有几百元。最终他通过法律途径获补偿数十万元,成为新《劳动合同法》 实施后备受关注的一个案例。不过有意思的是,东莞的杨先生虽为“临时工”却享受与正式工相同的待遇,他也将单位告上法庭,然而他的要求却被法庭驳回。
律师认为,由于各地法院对同工同酬的认识不同,执行起来难度不小。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
在河南省打工的朱先生,由于将自己就职十年的单位告上了法庭,并且获补偿数十万元,而成为新《劳动合同法》 实施后备受关注的一个案例。
2000年7月,朱先生退伍后,入职河南省鹤壁山城区的一家公司上班,但是入职时,双方却并没有签订相关的劳务合同。
在工作中,朱先生发现,自己和其他同事的待遇有着明显的不同:干的是一样的工作,但是别人的工资一个月有几千元,而自己却只有几百元。根据朱先生的工资单,从2007年到2009年,他的平均实发工资分别是434元、545元和541元,2010年1月至9月,平均实发工资为544元,而同期,朱先生所在单位的正式工的工资在2900元至3400元之间。
朱先生认为,在工作期间,单位不按照同工同酬规定给其合理工资待遇,支付的工资也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在向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后,2012年10月,他将情况反映给了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要求单位支付其同工同酬等诉求。
2012年10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单位支付朱先生2000年8月至2010年8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9411元,支付朱先生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双倍工资差额111441元,为朱先生补缴养老保险金59812.12元。
朱先生所在单位接到裁决后,将朱先生及其所属第三方公司起诉到法院。单位认为,2000年7月,朱先生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2004年10月,朱先生由其所属第三方公司内部派遣到原告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单位与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但是最终法院的判决还是支持了朱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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