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中管辖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绝大多数人会通过向票据付款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向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则法院会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这时所谓的“票据丢失人”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对于提起的诉讼应当有哪个法院进行管辖呢?是付款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票据权利纠纷由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票据权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怎样划分票据权利呢?结合《票据法》第四条:“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可以看出,就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就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外的所涉票据之诉,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