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客时儿子外出溺水身亡 母亲疏于监管负全责
一个年仅9岁的孩童小光,假期跟随母亲方燕到好友李玲家做客。午饭后,小光与李玲家中两小孩一起外出玩耍,小光到码头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李玲因内疚支付给方燕5000元,但方燕认为赔偿过少,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随后,小光的父母将昔日好友告上法院,同时以港务公司对码头管理存在瑕疵为由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小光的母亲方燕监护失职,应对小光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故驳回了方燕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光9岁,李玲家的大儿子13岁,小儿子6岁,均系未成年人。三人一起去长江边玩耍至小光溺水死亡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李玲家小孩对小光实施伤害行为或有其他过错。港务公司虽系码头的管理者,但其安全管理对象系在码头船运趸船上的工作人员及上下客人,并非所有在码头及其附近玩耍游泳的人,且该案中小光溺水身亡并非因码头无安全设施或管理不善造成,故港务公司也无过错。判决驳回小光母亲方燕的诉讼请求。
方燕不服,提起了上诉。
重庆市三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母亲方燕自身未尽到看护义务,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小光与其他两名同样年少的小孩外出玩耍,存在明显的监护失职。儿子小光下河游泳身亡,母亲方燕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该案承办法官指出,随着夏季来临,酷热的天气把孩子引向清凉的水边,但由于缺少有效监管,暑期儿童溺水死亡率明显增加。近日,全国各地关于儿童溺亡的事件随处可见,在此提醒家长朋友暑期安全教育安全监管需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