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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发布日期:2013-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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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例一】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①甲、乙的互易合同自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合同的生效不以房屋登记的办理或者首饰的交付为必要条件。②互易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甲对乙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乙交付B首饰并移转所有权;乙对甲也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甲交付A房屋并移转所有权。一方无免责事由拒绝履行的,对方有权请求强制履行或者要求承担其他违约责任。③只要没有将A房屋过户登记到乙名下,A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只要没有将B首饰交付给甲,B首饰的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

【例二】甲、乙单纯为了解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书面合同,约定甲用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后双方将A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但没有交付B首饰。①B首饰没有交付,所有权自然仍属于乙;即使已经交付,仍然归属于乙。②由于甲、乙间的互易合同无效(双方通谋虚假行为),故虽然以及完成了A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由于物权变动的推动力量不存在,故虽然办理了登记,但A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甲,仅发生了错误登记而已。③可抽象总结为:法律行为无效,即使已经完成了不动产过户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依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2006-3-9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D.丙应当承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

【答案】A

(2007-3-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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