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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子提出离婚 丈夫将其砍伤获刑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孙新律师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妻子提出离婚,丈夫将其砍伤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喻明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赔偿受害人14090.38 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喻明勇与妻子曾红因为感情不和,曾红提出离婚,两人矛盾越积越深。2013年2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喻明勇在建山镇加油站对面的小店里买烟的时,看到曾红坐着同事李某的电动车准备回家,喻明勇就骑着摩托车追至建山镇“明明饭店”门口的马路上并横在李某的车子前面,要曾红下车有话和她说,曾红不理会,被告人喻明勇便从摩托车后备箱拿出事先准备的不锈钢菜刀朝曾红左大腿砍了一刀,右大腿砍了二刀,后将菜刀放回摩托车后备箱骑车离开了现场。李某看到被告人喻明勇离开现场后,便叫一辆“摩的”将被害人曾红送往英岗岭矿务局职工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红伤情为轻伤乙级。曾红在英岗岭矿务局职工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6415.38元,误工费6149元、护理费1162元、营养费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明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喻明勇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有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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