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错误输液导致患儿死亡应依法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与点评
1、 护士私开处方,错误输液应属于非法行医的一种表现行为。
非法行医的行为应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为与非医师行医的行为。
依据一: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行医只能做司法鉴定而不应该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依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五项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3、患儿家属应依据侵权法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维护自身权利,而非主张医疗事故赔偿。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在过程责任的认定上,医疗机构应被推定有过错。
依据:《侵权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5、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未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00)20号请示复函 法研(2001)11号载明 :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综上,若出现患儿应护士私开处方,违规输液的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应进行司法鉴定,更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