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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中男子咬人耳获刑罚 同时赔偿两万八千
发布日期:2013-07-02    作者:孙新律师
2013年6月28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咬伤他人耳朵的被告人胡xx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兆群28371.81元。
被告人胡高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兆群同系范县白衣阁乡胡楼村村民,两家曾因宅基地划分产生纠纷。2012年07月15日下午5时许,在胡楼村南,被告人胡高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兆群因宅基垫土又一次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在一起。在厮打中,胡兆群用手掐住了胡高申的生殖器,情急之下胡高申将胡兆群的左耳朵咬掉一块。经范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胡兆群的伤情构成轻伤。后经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胡兆群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兆群受伤后于2012年07月15日至2012年07月29日在范县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共计5829.35元。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高申咬人耳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起因是邻里宅基纠纷,造成了被害人十级伤残,均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胡高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人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交通费等共计28371.81元。根据被告人胡高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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