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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发布日期:2013-07-02    作者:孙新律师
公房可否作为产继承 www.jzfclaw.cn
【案情介绍】
赵某是王某之母。1988年赵某与义夫离婚后,一直住在自己单位的一套二居室的公房中。丨1994年乇某一家因工 作调动,回到家乡,因无房居住,便一直与赵某共同生活在这套公房里。1998年11月赵某因车祸不幸去世王某因自 己无他房町住,便提出继承赵某的这套公房,继续使用。但 赵某所在单位不同意,不断催王某搬出该房屋。双方协商不成,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的继承 权。
I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公房能否继承,即遗产范围的确定以及承租权 能否继承的问题。
首先,公房不属于公民死后遗产的范围。继承是指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包括:(一)公民的收人;(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产。”对其中第2项公民的房屋的理解,应认为是其拥有权的房屋,那些虽然归被继承人生前占有但其并无所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赵某居住的 公房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赵某对其只有居住、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故该套公房不属遗产的范围,因此不能继承。
其次,承租权不能继承。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乇某也 并非想要把这套公房据为己有,而只是想继承房屋的使用权。赵某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实际焰一种房屋租赁关系。房屋 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出租人和承 租人出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出租的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㈦出 租人交纳租金,占有、使用房犀,并在合同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承租人依合同所享有的承羾权在内容匕只包括 承租人对租赁房堵的占有、使用权,而不包括处分权,这是基于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决定的:当承租人死亡时, 其承机权随合同的自动终止而消灭,不能由艽继承人继承, 如果继承人希望能继续租住该房犀耑要其与房屋所有人另 行订立租赁合同。
实践中,公民承租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房屋,有两种情况:第一,单个公民享有承租权,承租房屋的□的是为 了自用,别的亲戚或家庭成员并4、使用或很少使用该承租的 房屋。这种情况下,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死亡时,其承租权自行消灭,不发生承租权的继承问题。如果承租人的继承人意 欲继续承租该房屋,就需要他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有关房屋 租赁法规的规定f与房屋所旮人或国家房饩机关订立新的房 屋租赁介同第二,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承租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屋租赁合同h载明的承租人通常只是户主一 人,但实际上承租房屋的是同户主共同生活的仝体家庭成员,他们对以户主名义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占有、使用的权 利,Ifll户主只不过是全家的代表而已。这种情况下,当户主 或其他家庭成员死亡时,对其他仍生存的家庭成员来说,仅 仅发生承租权主体减少的问题,并不发生承租权消灭的问题。因此,当房屋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承租人死亡时,如果租 赁期限未满,出租人无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原租赁合同,从而 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承租权。
就本案而言,赵某与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订于王某 ―家搬进赵某租赁的房屋共同居住之前,当时赵某承租房屋 是为了自用,而不是供全体家庭成员居住,因此属于单个公 民享有承租权的情况,不能看成包括王某一家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宥承租权D当赵某死亡时t她与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便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承租权随之消灭。赵 某单位催王某腾房是应该的,但由于王某一家与赵某长期共同居住,现在又无其他地方可搬,情况比较特殊,这种情况 下,可以由王某在对原使用人(赵某所应承担的住房义务 (如有欠房租未交等情况)协同房产管理部门清理后,再向 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如该单位住房条件许可,又无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王某一家确实无房居住的实际情况,王某经批 准可和该单位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由王某一家继续使用 该房。否则,该单位有权将房屋收回,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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