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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3-07-01    作者:刘俊晓律师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在场的侦查人员不得限制、干涉律师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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