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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06-30    作者:孙瑞岭律师

妨害公务罪成功案例
——由刑事拘留到治安处罚的成功案例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采纳律师建议,依法将对犯罪嫌疑人康某(女)、段某某(女)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刑事侦查转改为治安拘留处罚,当事人喜获自由!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7日晚上11点30许,天津某大学大二学生康某(女,22岁)与朋友段某某(女27岁)在路边摊烧烤店吃烧烤、喝啤酒聊天。因琐事与邻桌发生口角,产生纠纷后报警。警察到场后要求当事人去派出所做笔录。康某与段某某不上警车,双方发生争执。在准备将康某带离现场带回派出所做笔录时,警察无意中触摸康某胸部,仍处于醉酒状态的康某、段某某大骂警察流氓,其二人指甲将警察手部挠伤(伤势不重)。警方以涉嫌妨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康某、段某某立案侦查,并对二人刑事拘留。
  在侦查程序中,本律师接受康某的母亲徐某某的委托,为康某提供法律帮助,会见了康某,了解了案情,并及时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找到警方办案机关,提出具体的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康某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代替刑事处罚,即足以能够起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处理结果】:
   南开警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过认真仔细地研究后,采纳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对康某、段某某由刑事拘留改为治安拘留的处罚,之后康某、段某某终于喜获自由,回家和家人团聚,康某重新回到学校就学。
   【处理结果评析】:
   本律师认为南开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是公正合法的,对于适用法律的处理恰当,符合当前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也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制精神,也是南开警方一个比较出色的案例,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应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下面,本律师就将提交给公安机关的书面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函发表如下:
  关于对康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处理

致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建议函
  
出函人:孙瑞岭

犯罪嫌疑人康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康某母亲徐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康某。通过了解案件相关事实情况,结合康某本人的具体认罪态度、悔过程度及危害后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法律意见如下,望公安机关采纳:
   本律师总的法律观点是:犯罪嫌疑人康某的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与他人发生争吵、民事纠纷后实施的妨害公务行为。案发当时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当其被告之其行为涉嫌犯罪时,其本人有真诚的悔过态度。康某母亲徐某某知道事实真相后真诚的代表康某两次向当值民警道歉,并表示愿意做出赔偿,积极寻求当值民警的谅解。康某本是天津某某大学大二的学生,其所在学校也出具了康某在校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又结合康某和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段某二人虽然抓伤了当值民警的胳膊,但是伤情比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地后果。鉴于康某悔罪态度和其行为造成比较轻的危害后果,本着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本律师特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建议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康某做出从轻惩罚,代替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孙瑞岭律师
  事 实 与 理 由 :
   一、案件事出有因,犯罪嫌疑人康某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和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在和警察拉扯的过程中抓伤当值民警的,做出了一些违法行为,康某主观上的恶性相对较轻,建议从轻处罚。
本律师了解的情况是:案发当天晚上康某和段某某及另外两个朋友在路边摊吃烧烤、饮酒。因醉酒后和邻桌吃饭的人发生民事纠纷,段某某报警。警察到场后要求双方去派出所解决问题,康某看见段某某跟当值警察拉扯,不上警车,才跑过去想拉开架着段某某上警车的当值民警。段某某和康某在和当值民警拉扯的过程中,警察无意中触摸康某胸部,康某、段某某抓伤了警察的胳膊。因此,康某主观上的恶性相对较轻,建议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康某悔罪态度极其诚恳,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康某母亲徐某某知道事实真相后真诚的代表康某两次向当值民警道歉,并表示愿意做出赔偿,积极寻求当值民警的谅解。希望能够考虑从轻处罚。
   虽然是处于醉酒状态下做出的违法行为,但是康某并没有推脱责任,案发当时康某自己已经醉酒了,不过事后康某仍然愿意真诚的对当值民警们道歉,希望能够原谅自己的行为。因此,鉴于其真诚的悔罪态度,并且表示愿意赔偿,本律师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孙瑞岭律师
   三、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建议从轻处罚,建议可以考虑改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的方式做出处理。
   经了解,本案中,康某和段某某在和当值民警拉扯时抓伤了当值民警的胳膊,但是伤情比较轻,没有构成轻微伤。因此,康某涉嫌实施的妨害公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本律师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康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综合其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案发后又能及时的悔罪,愿意向干警道歉,愿意进行经济赔偿等等情节,又结合其是在校大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究其涉嫌犯罪的原因,是其醉酒加之法制观念的淡薄等原因造成的,另外,毕竟在危害后果方面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公安机关在对其案件办理时,变更成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分的方法,对其处罚,真正体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她能够彻底改正错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重新回到学校,完成大学的学业。
以上法律意见,供公安机关参考,望予采纳。
   此 致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区分局
   出函人:孙瑞岭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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