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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发布日期:2013-06-28    作者:霍永辉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继续用工的,应当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继续留用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后第2个月开始至一年期满时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超过一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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