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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婚内借条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3-06-28    作者:孙新律师
案例简介:

        张某与王某本是夫妻。2006年3月,张某向妻子王某借现金30000元。 2006年5月,在王某的催促下,张某向妻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06年3月本人张某借王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定于2008年3月归还,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2007年5月,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该笔借款进行处分。2008年3月以后,王某向张某追要该借款未果。2009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偿还该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

离婚律师分析:

        当夫妻之间已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明确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离婚时或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偿。

离婚律师建议: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明确,夫妻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成立,否则案例当中的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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