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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猥亵少女欲私了 事后反悔被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3-06-27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3月6日对于14岁的花季少女小姗来说是黑暗一天,独自在家的她惨被同村一名40多岁的男子猥亵。事后男子想赔钱私了,没想到竟然还反悔。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事发当天上午,41岁男子徐成来到小姗家旁边的建筑工地做工,到了中午12时左右窜到小姗家,发现她一个人在家,于是便趁其玩耍不备之机,从背后搂抱住她,并用右手抓、摸、掏其阴部,致使阴部浮肿,随后逃离了现场。事发后,惊魂未定的小姗将此事告诉了父亲张朝军,气愤难忍的张朝军马上找到徐成论理,徐成当即表示愿意赔钱私了,除马上给了4000元外,还写下一张欠款为2500元的欠条给张朝军。可没过几天,徐成反悔了。于是,张朝军向警方报案,公安部门经调查后很快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徐成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同时,张朝军一纸诉状将徐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小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和交通费4496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庭审中,张朝军在陈述女儿被猥亵的经过仍压制不住满腔的怒火,其愤愤地表示,被告的猥亵行为造成女儿外阴炎、尿道炎和胸部软组织损伤,而且精神遭到了极大的打击,经常半夜在噩梦中哭醒。但对于猥亵一事,被告当庭否认,辩称自己只是抱了一下原告小姗,小姗的损伤不是其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警方对被告的询问笔录,体现被告自认有伤害、猥亵原告的行为,而且在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告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能够认定原告的伤是被告造成的。结合其他证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4296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共7296元给原告,被告已付的4000元从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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