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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责任的归结
发布日期:2013-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责任的归结。法理学部分,前三卷总分值约为23分。试卷四中,从2005年起,法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一)归责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归结,又称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二)归责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和事由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

  ②法律责任要依法定程序追究,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2.公正原则

  ①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②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

  ③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公平对待;

  ④要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⑤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则法律教育网原创

  追究法律责任要从效益角度出发,分析成本与所得,努力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

  4.合理原则

  追究法律责任时要考虑人们的情感和心理因素,努力使法律责任的承担符合社会伦理、公序良俗。

  【提示】05-4题与法律责任归结的原则相关。在上述四个原则最重要的是责任法定原则。对该原则的复习,应当结合“罪刑法定”原则进行掌握。

  【例题·单选题】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 )(05-1-4)

  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答案】A

  【考点】法律责任

  【解析】法律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责任自负原则,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法律作特别规定。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不法取得”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不当得利之债;至于该物所致的损害,如果依法属于他人责任,当然不由其承担。因此,选项B错误。如果让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承担本应他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同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选项C错误。风险责任是指财物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而并非财物致人损害责任。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当承担该缺陷商品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而不是承担该商品致人损害的全部责任。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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