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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什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参保缴费?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聂晓东律师

律师答:什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参保缴费?  
近日,成都读者向某来电话咨询:1、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贷款参保缴费?申请贷款参保缴费可贷款金额和期限是多少?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款人如何还款?
  就向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1)按照“专款专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原则,已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以下称“借款人”),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成都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专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执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6]43号),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贷款缴费人员范围。(2)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15年,需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如本人能提供除社会保险待遇收入以外足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需补缴以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要提供足值的抵(质)押物或有效保证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3)借款人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同意由成都银行按照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为其保留生活费后,将基本养老金剩余部分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同意若发生死亡情形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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