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于2003年与某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2013年4月20日她被公司辞退。5月16日经诊断怀孕4个月。为此,她想请求公司恢复与其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待遇,遂咨询,其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说法: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及生育哺乳期间受法律特殊保护。
本案中,吴女士在被辞退时属于孕期,因此,即使用人单位辞退她时不知其已怀孕的事实,辞退行为在法律上仍然是无效的,吴女士的劳动合同可延长至哺乳期结束时为止。另外,吴女士有权获得产假工资和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