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男方: ,男,住
身份证号码: 。
女方: ,女,住
身份证号码: 。
男方与女方自 年 月 日相识并相恋,于 年 月 日举行婚礼,但双方至今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因此男女双方系同居关系,现双方关于解除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财产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处理。
第二条 双方确认同居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男女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
第三条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女方的财产已由女方搬离,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男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人民币捌万元给女方作为补偿,上述款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女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应向男方出具收条。
第四条 本协议第三条履行完毕后,双方确认无其他纠纷,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第五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女方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影响男方工作及生活的行为,男方承诺不再追究;女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承诺不再自己或授意第三者以任何形式影响男方及其亲属的工作及生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电话、短信、邮件、书信、QQ、找男方单位领导、贴传单等),如第三者以上述方式影响男方及其亲属的工作及生活,女方应及时制止,否则视为女方违约。
第六条 男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承诺不得自己或授意第三者以任何形式影响女方及其亲属的工作及生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电话、短信、邮件、书信、QQ、找男方单位领导、贴传单等),如第三者以上述方式影响女方及其亲属的工作及生活,男方应及时制止,否则视为男方违约。
第七条 如女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除应返还男方支付的补偿款,还应支付男方人民币叁拾万元作为违约金,并自愿承担男方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八条 如男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支付女方人民币 叁拾万元作为违约金,并自愿承担女方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通过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时间: 年 月 日
女方: 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湖州市吴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