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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近亲属不按犯罪处理”不适用于同居关系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李海英律师
热恋中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张三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私自拿走李四价值5000元的黄金首饰卖掉,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张三构成盗窃罪。

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张三的情况不适合该规定。

第一,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三与女友李四二人只存在同居关系,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构成犯罪。 第二,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同居男友(女友)显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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