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针对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问题,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准入“门槛”,将注册资金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要求其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设施,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制度,并且必须取得行政许可。二是针对被派遣劳动者反映最强烈的同工同酬问题,进一步强调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得以落实。三是针对一些行业、企业长期在主营业务、一线岗位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严格限制,由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改为“只能”在这“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作了明确界定。同时增加条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四是为增强法律的约束力,加重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加重处罚的目的,就是要更进一步地体现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