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
张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由于感情不合于2010年7月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二人当场签下《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并按手印。一份交民政局归档,其余二份由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该协议中约定:二人离婚后,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且一直由王先生使用的迈腾轿车一部归陈女士所有,王先生需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没成想离婚后,王先生继续占有使用该轿车,并以种种借口推托拒不办理过户手续。陈女士拿着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来到朝阳法院的执行庭,要求法院执行庭对王先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申请却被法院以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由而拒绝。
本律师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于2011年3月向朝阳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确认涉案车辆所有权归陈女士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要求对方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补偿车辆使用费至起诉时止。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婚姻律师的意见,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事后,我方申请了强制执行,陈女士的权益最终得到了保障。
离婚协议书不像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那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就需要向法院另行起诉,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作出判决或调解后,才能以法院出具的文书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