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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协议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110网律师
分居协议,是指在婚内夫妻双方就相互夫妻关系的现状、财产的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分居协议签订后,双方仍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但是,分居协议是否会对财产的归属产生重大影响?签订分居协议时,一般会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在协议生效后,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各自所有、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财产关系不再共有。同样,分居期间的债务,除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所负债务之外,一律视为个人债务。而分居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一般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分居协议一般于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后生效。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与另一方的共同抚养,这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确是如此。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出于分割状态,他们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其财产性质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的财产关系相似。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分居期间取得财产应视作是其个人财产,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虽然该规定关于“夫妻分居两地”的含义与本节探讨的“分居”概念法律含义不完全相同,但仍可以视为分居时对夫妻财产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方法。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中除某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属于个人财产,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外,一般情况下如无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至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各自使用的财产和收益的财产性质如何,《婚姻法》没有规定。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规定的精神,除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外,仍应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当事人想达到分居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法律后果,必须在分居协议中约定清楚。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问题实践中也很普遍,特别是债务问题,应予注意。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如果为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或本人的正常生活所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如果为个人不应有的消费或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投资等所负,应视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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