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数罪的类型。刑法命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基本固定的,呈现出“重者恒重”的特点,例如总则部分重要考点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不作为犯罪、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及其裁量等;分则部分重点罪名如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非法集资罪、信用卡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毒品犯罪、组织卖淫罪等,这些知识点在历年来的考查中反复出现,所占分会比例居高不下,而且考查内容越来越细致。此外,近看来对刑法理论知识的考查有所加强,温和的刑法新理论已经成为司法考试的命题观点,需要考生在复习中予以重视。
一、 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是以行为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个数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的,是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的,是想象数罪。
二、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数个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相同的数罪。将数罪分为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在量刑时正确地实行数罪并罚。
三、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是以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并罚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非并罚的数罪,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不实行并罚,只按一罪处罚的数罪。数罪的这种分类所具有的主要意义为:直接为实行数罪并罚提供罪数上的前提。?
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数罪的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适应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便于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何并罚和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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