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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爆破未提前预警 老人受惊吓摔死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3-06-24    作者:孙新律师
2011年9月8日中午,家住德保县那甲乡上央村的罗洪天午饭后到自家楼顶晒台晒谷子,随着一声巨响,惊慌之中脚下踩空从楼顶摔落地上死亡。这“飞来横祸”给罗洪天的妻子、一个儿子和五个女儿带来沉痛的打击,罗洪天的孩子们和亲戚把老人安葬入土后,开始为理赔问题奔波,但均无进展。2013年2月27日,一纸诉状诉至德保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容容等七人诉称,2011年9月8日中午12时许,原告的父亲罗洪天在自家楼顶晒台上晒谷子,这时,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A13标段项目经理部、被告鄂州市塔桥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因修建德靖高速公路,就在原告家附近山上开山炸石,实施爆破作业,被告没有事先发出预警通知,让村民转移到安全地带,随着一声巨响,强大的炮声震耳欲聋,将原告的父亲惊慌失措,脚下踩空从楼顶摔落到地上造成后脑颅破裂,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原告父亲与被告实施爆破有因果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108949元。
德保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路桥祥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A13标项目经理部、被告鄂州市塔桥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时,三被告置之不理,既不提交答辩状,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应当赔偿。被告鄂州市塔桥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在罗洪天家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虽然爆破行为没有直接造成罗洪天死亡的身体伤害,但从相当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此次爆破造成罗洪天死亡之间具有相当的联系,因而被告鄂州市塔桥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罗洪天的楼顶天面没有安全防护栏,其在自家楼顶晒台上晒谷子受爆炸声的震惊而摔落地面,与其自身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A13标段项目经理部是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塔桥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塔桥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七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21759.6元。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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