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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条的内容及签名的司法鉴定
发布日期:2013-06-23    作者:孙心远律师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被告就借条上的内容及签名是否其本人所为申请司法笔迹鉴定。理由: 1、借贷案件中,原告举证的借条列明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也列明了借款金额计借款时间。从证据形式讲具备了借款成立的必备要件,应当认为原告完成了举证。 2、被告“借条上的内容和事实主张不是本人笔迹”属于抗辩主张,被告应就此举证。 3、从常理讲,伪造签名和笔迹的确实存在,但是少数。 4、从司法鉴定的特殊性来看,笔迹鉴定需要提取异议人的笔迹,往往要求异议人提供同一时期书写的书面材料和签名,如果把申请鉴定的责任强加给原告,原告很难占有鉴定材料,往往导致无法鉴定,如果鉴定申请给被告,被告心里最清楚,如果是本人书写,往往只是狡辩一下,真让其交鉴定费就放弃了,如果不是其本人所写,被告会积极配合鉴定,这样也就降低了错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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