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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孙新律师
被告人冯庆钊,男,23岁,无业。 

  一、案情 

  被告人冯庆钊在家中自行搜集涉及炸药制造的信息,经整理形成一个电子文档,命名为《恐怖分子手册》,并于2009年11月26日及2010年4月19日先后两次使用“但它”的用户名,在百度网文库栏目中发布《恐怖分子手册》电子文档(一)至(十),内容包括各种炸药、燃烧剂、汽油弹、炸弹、燃烧弹等配方及制作方法,其中穿插了一些涉及恐怖组织活动的字眼和语句,例如,“同学们,伟大主席奥马尔说:胜利属于团结的塔利班人民”;“同学们,双手沾满了恐怖分子鲜血的沙龙曾说:如果我是巴勒斯坦人,我也会做自杀爆炸者,而且我要用C4”;等等。文档中所涉及的各种炸药知识、制法等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行性,但其内容不涉密,通过正常渠道如专业图书、网络等均可进行查询。两个文档在网络上共被浏览2065次,下载116次。冯庆钊于2010年5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后供述,自己这样做当时没想后果,就是觉得好玩,想让别人也看看。用这个文档名称,是想引起浏览者的注意。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庆钊将涉及炸药制造方法的内容与涉及恐怖活动的文字相结合,以《恐怖分子手册》的名称在互联网上公然发布,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冯庆钊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第61条、第64条的规定判决,冯庆钊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拘役6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冯庆钊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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