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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依法投保交强险
发布日期:2013-06-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依法投保交强险   案情:蔡某自有小桥车一辆,因工作忙,签订的交强险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重新办理。在其外出工作期间,其妻子驾驶该汽车外出办事,将行人刘某撞伤,交警认定蔡某妻子承担次责。因此次事故,刘某此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造成交通费以及误工费等损失六千多元。出院后,刘某要求蔡某及其妻子赔偿其全部损失,但蔡某以及其妻子认为他们仅应按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支付刘某的损失。
分析:发生事故时,肇事的机动车未买有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而《最高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要刘某要求的赔偿损失是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蔡某及其妻子应当全部支付,超过交强险理赔限额的才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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