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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发布日期:2013-06-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等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标准确定。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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