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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合同如何履行
发布日期:2013-06-16    作者:王红影律师
甲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银行借贷50万元,后又将房屋出租给不知情的乙,租赁期限为十年。两年后,因甲不能还款,与银行协议将出租房屋给银行用于抵债,并将该房屋过户至银行名下。后银行通过拍卖将房屋产权转移给了某房地产公司。乙能不能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再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本案中,甲与银行设定抵押权在甲与乙设立租赁关系之前,属于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第一种情况。而且房地产公司拍卖得到该租赁房屋前,房屋已经过户给银行,房地产公司是从银行处而不是甲处取得,与原抵押合同、租赁合同都没有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乙也不能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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