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3-06-11    作者:聂晓东律师
关于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指引: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
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