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他人“借种”生子 丈夫“伤不起”起诉离婚
6月7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种”生子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曾华与被告贺丽丽离婚,并判决“借种”生子的被告贺丽丽支付原告曾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1991年下半年,原告曾华与被告贺丽丽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8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因双方未生育男孩,夫妻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5月6日,被告贺丽丽产下一子,儿子的出生给原、被告的家庭带来了无比的幸福。但是短暂的幸福过后,原告曾华常听到村民闲言碎语说儿子长得根本就不像曾华,反而与村里的另一村民长得十分相像,还有人劝曾华不要是替别人养了儿子。这让原告曾华很是郁闷。为了证实儿子是其亲生的,原告曾华于2013年4月份带着儿子到广州某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经鉴定:依据DNA分析结果,父亲曾华与儿子曾小明不存在亲生关系。原告曾华内心仅有的一丝希望彻底破灭了。曾华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贺丽丽离婚,并要求贺丽丽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安福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被告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另被告与他人生子的行为给原告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理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贺丽丽赔偿曾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