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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有关录音证据的举证责任问题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个刚刚接到一审离婚判决而前来咨询的女方当事人。该案其它情况不再赘述,在有关双方购买的房产出资事实上涉及到了录音证据的认证问题。据女方讲,二人结婚前,女方即参与出资与男方共同购买了位于主城区内的一套房产,但房产登记在了男方一个人名下,从二人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至今,该房产升值至少在200万以上。因女方并没有保存当时的出资证据,故在一次谈判过程中,女方给男方做了录音以证明该事实。此后没多久,男方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庭上,女方为了证明购房出资事实而拿出录音作为证据,没想到男方面对录音却矢口否认。虽然这个当事人找了律师做离婚诉讼的代理人,但该律师明显欠缺经验,竟在法庭上认为己方举证责任已经履行完毕,而没有向法庭申请做录音鉴定。最终,法院判决判决二人离婚,对于该房产,法官以女方所提交的录音证据无法证明购房出资事实而不予认定,告知就该房产应当另行解决。这让女方懊恼不已。
  针对女方的问题,本律师做了耐心地讲解。首先,女方向法院提交的录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法官在对录音证据的认定上通常持谨慎态度,这是因为以音像做载体的证据比较容易被篡改、剪辑。因此,作为录音材料的提交方一定要把举证义务充分履行完毕,如果对方在法庭上否认己方所提交的录音材料,一定要主动向法院申请做鉴定,因为,此种情形下,法官尚不能确定其真实性,那么作为提交该录音的一方就有义务进一步加以证明,即鉴定。本案中,由于代理律师的问题,没有协助好当事人履行好举证责任。法官则只能以无法认定为由而不予采信。这将直接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局面。好在法官还是比较有责任心的,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另案解决,其实就是给了女方一个补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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