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
2010年1月1日,赵牛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被告发出一份劳动合同续签申请,双方于2011年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原告在该劳动合同书扉页上签名,但未在合同书的末页签名。被告自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此后,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1、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200元;2012年3月2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2年3月21日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用工,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某公司于2010年1月1日与原告赵牛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向被告发出了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被告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即同原告续签了劳动合同,虽原告未在劳动合同末页签名,但原、被告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均表示认可,故原告主张该合同到期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驳回原告赵牛的诉讼请求。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n/falvguwen/hetong/50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