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类 |
内 容 |
时 限 |
管辖争议 |
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部门决定 |
上级公安交通部门应在24小时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
当事人事故现场未报警,事后请求公安交通部门处理的 |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日内提交 |
检验鉴定 |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车速、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 |
自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
检验、鉴定或重新检验、鉴定时限 |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过时限的报经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
公安交通部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
应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
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自行委托的,应告知公安交通部门 |
尸体处理 |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亲属 |
应自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丧葬事宜 |
无名尸体 |
登报后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一级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已勘验、检查现场的,自勘查现场之日起 |
10日内作出 |
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之日起 |
10日内作出 |
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或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
5日内作出 |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当事人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
自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
事故调解 |
当事人双方一致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调解的自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 |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公安交通部门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后通知当事人 |
应在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 |
调解期限:死亡的,办完丧葬事宜之日;受伤的,治疗终结之日;致残的,定残之日;财产损失的,定损之日起算 |
10日 |
事故诉讼 |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 |
1年 |
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 |
2年 |
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的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 |
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 |
二审 |
判决:三个月
裁定: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