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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军人的法院管辖规定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孙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离婚律师,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军人,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非文职军人,离婚律师,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军人,离婚律师,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与冯女都是现役军人,魏男在A地工作,冯女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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