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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离婚期间擅自与对方通电话的严重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110网律师
   雷先生(化名)与郭女士(化名)于2005年在哈尔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6年共同来北京发展。婚前二人交往过程中,郭女士曾向自己母亲要了5万元并交给雷先生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二人感情破裂,雷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庭审期间,被告郭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雷先生归还前述5万元。由于郭女士没有提供借款的有效证据。故本律师按照依法维护自己当事人最大利益的代理原则,在征得雷先生意见后当庭否认了该借款。本着多年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与执业的谨慎,本律师从刚接手该案时就一再叮嘱雷先生不要再私自与对方接触或联系,防止对方录音取证。几次庭审下来都很顺利,由于对方欠缺证据,局面对对方本十分不利。眼看该案马上就要圆满结案,没想到雷先生却忘记了本律师的叮嘱,擅自接听了对方打来的电话,并在电话中认可了借款5万元的事情。从对方事后提交给法庭的电话录音来看,该电话显然是对方在律师指导下打来的。里面的中心思想很明确,就是千方百计要雷先生认可该借款。由于对方提交了新的证据,案情变得复杂起来。法官重新又指定了新的开庭日期,大有一追到底的架势。雷先生也追悔莫及。
  对于这种由于当事人自己失误导致不利局面的情况,不负责任的律师往往都会会放弃努力。为了维护律师的荣誉,在法庭答辩过程中紧紧抓住案情的要害,即该事情发生在二人结婚前,且并非直接发生在雷先生与对方母亲之间,而是郭女士与自己母亲之间。该5万元的性质无法认定为借款。同时,郭女士将5万元交给雷先生时也无法认定为借款,应当属于二人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该赠与虽然是建立在二人谈婚论嫁的基础上,但二人已经结婚,且结婚多年,郭女士赠与该款项的目的早已实现。因此,雷先生没有义务再返还该赠与。即便有义务返还,也应该根据郭女士在法庭上的陈述情况,由郭女士的母亲另案起诉主张返还。
  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加上案情复杂,而法官到了年底急于结案。最终,法官认为该款项不属于本离婚案件的处理范围,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并没有支持郭女士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还是有惊无险地圆满结束了。在此,本律师希望大家一定要听自己律师的建议,不要给对方留下任何可乘之机,让自己处于不利的诉讼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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