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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现今社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越来越多。而同时,离婚率也越来越高。这必然会涉及到离婚时父母出资房产产权归属的问题。婚前购置的,当然毫无疑问是父母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婚前就把对方的名字也登记上去了。而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婚姻法对其产权归属的界定经历了几个阶段。
王律师简单分析如下:
对于婚姻关系中接受赠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婚后出资购房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即便是婚后出资购房的,也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对于接受赠与财产的性质的规定,最开始,尊重意思自治,贯彻私法原则。父母说给谁就是给谁。然而,万事总关情,婚姻一事尤为如此。划得分明,颜面过不去,当事人及其家长不免遮掩支吾,行为模棱两可。此等情势下,解释三直接规定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谁的父母出资,房子产权就属于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免除了出资方父母明示产权只给自己子女的尴尬,避免离婚时产生纠纷。
鉴于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王律师提醒广大父母及准备结婚的男女方:作为出资的父母,需要保留好出资的相关记录,比如银行转账凭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记录,委托购房手续等;如果婚前对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并承诺这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一定要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否则赠与将是空口承诺,若日后离婚,则仍然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条链接: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为王律师根据解释三,结合现实中产生的纠纷给出的普遍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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