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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4601元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4601元,与2011年的39352元相比,增加了5249元,同比名义增长13.3%,增幅下降4.7个百分点。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091元,同比名义增长13.4%,增幅下降4.9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0.8%。
分地区看,2012年平均工资排在前四位的是淮北、淮南、马鞍山、合肥,分别为55925元、54995元、49756元和49712元;年平均工资排在后四位是六安、阜阳、安庆、宿州,分别为35062元、35390元、36259元、36546元。同比名义增长率排在前四位的是滁州、亳州、宣城、六安,分别增长20.7%、18.6%、18.0%和15.4%;同比名义增长率排在后四位的是铜陵、阜阳、马鞍山、宿州,分别增长9.8%、9.8%、10.4%和10.6%。
 
表1: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分地区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   区
2012
2011
名义增长率
合   计
44601
39352
13.3
合肥市
49712
44342
12.1
淮北市
55925
49498
13.0
亳州市
37082
31270
18.6
宿州市
36546
33048
10.6
蚌埠市
37348
32525
14.8
阜阳市
35390
32223
9.8
淮南市
54995
49338
11.5
滁州市
40491
33537
20.7
六安市
35062
30390
15.4
马鞍山市
49756
45063
10.4
芜湖市
46234
40922
13.0
宣城市
43872
37175
18.0
铜陵市
45361
41324
9.8
池州市
40829
35457
15.2
安庆市
36259
31613
14.7
黄山市
39427
34744
13.5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采矿业7056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58倍;金融业59416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33倍;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5599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25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22845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51%;住宿和餐饮业26406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5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9700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67%。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3.09:1,比2011年的3.38:1差距有所缩小。
 
表2: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2012年
2011年
名义增长率
合计
44601
39352
13.3
农、林、牧、渔业
22845
19443
17.5
采 矿 业
70568
65805
7.2
制 造 业
42393
36355
16.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5599
47113
18.0
建筑业
39920
35319
13.0
批发和零售业
34988
30234
15.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787
36103
18.5
住宿和餐饮业
26406
22511
17.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7492
41378
14.8
金融业
59416
52780
12.6
房地产业
39354
32958
19.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804
37525
-1.9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51618
43177
19.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700
25330
17.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602
27929
27.5
教育
42258
37721
12.0
卫生和社会工作
44178
38420
15.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138
34353
13.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3086
37899
13.7

从登记注册类型看,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平均工资最高,为48685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9倍;其次为有限责任公司,为45271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2倍;第三位是国有单位,为4481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为集体单位,为34741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78%。
 
3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登记注册类型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登记注册类型
2012年
2011年
名义增长率
合计
44601 
39352 
13.3 
国有
44818 
39287 
14.1 
集体
34741 
29539 
17.6 
股份合作
43780 
32464 
34.9 
联营
35004 
26789 
30.7 
有限责任公司
45271 
40173 
12.7 
股份有限公司
48685 
44758 
8.8 
其他内资
36905 
28592 
29.1 
港澳台商投资
40809 
32954 
23.8 
外商投资
41593 
41481 
0.3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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