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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需要交多少诉讼费
发布日期:2013-06-06    作者:110网律师
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部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应当如何计收诉讼费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答:最高法院法复〔19965号《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1]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虽然该批复针对的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而我们要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部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但两者原理相同。据此,我们不难推出: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部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要求继续履行部分的合同金额(即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作为诉请标的金额计收案件受理费。当然,当事人还有其他请求金额的,也应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该当事人的诉请标的总金额来计收案件受理费。
[1]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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