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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不还,就一定是信用卡诈骗吗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孙新律师
 使用信用卡透支,是否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日前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并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涉案嫌疑人娄某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009年1月17日,娄某在某银行南京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1.4万余元,且逾期6个月没有归还,其间银行多次电话、信函催收,但娄某始终没有归还欠款。信用卡中心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以娄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玄武区检察院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经调查,今年33岁的娄某在南京创办了一家鞋业公司。2007年至2008年间,娄某先后办理了多家银行的8张信用卡。2009年6月,娄某的公司资金出现危机,娄某开始用信用卡透支或信用卡套现,对于银行的催款单和电话催缴,他一直置之不理。经查实,2009年8月至12月间,娄某先后透支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6家银行钱款共计9.84万余元。案发后,娄某归还了所有银行的欠款及利息。
  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玄武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娄某虽然办理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并透支,但透支金额除少量用于个人消费外,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包括购买办公用品及套现支付员工工资等,且多张信用卡由其公司会计支配。此外,在公司经营出现好转后,娄某将公司收入优先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拖欠信用卡欠款。该院认为,认定娄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证据不足,遂作出了“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玄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玲伟认为,掌握信用卡诈骗罪的执法尺度关键要把握三点:一是在界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上认真甄别,不能把欠债不还直接等同于非法占有,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形来界定主观故意,即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二是在数额的计算标准上予以明确,特别是严格区分单利、复利和透支利息。三是在证据的形式上予以完善,尤其是催收方式的认定,必须经发卡行和持卡人双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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