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张某离婚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李A,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A县B村,身份证号码,370830XXXXXXXXX。
被告:张B,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B县B村,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李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儿子张小A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某曾于2009年11月25日将被告起诉至A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A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日作出不准我与被告离婚的判决。该不准离婚的判决从生效之日起,至今已有半年之余,半年以来,我与被告仍然分居,且无任何沟通,我与被告之婚姻关系并未出现丝毫的和好可能性。我认为,我与被告张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我们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六个月后的今天,我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张某离婚,我与被告婚生子张小A现年四岁,一直随我生活,我认为由我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请法院判决张小A由我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综上,乞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