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相约殉情 男子杀死情人后自首被判无期
一男子与小自己14岁的少妇相识后,发展为割舍不掉的情人关系,在各自离婚结为秦晋之好无望的情况下,两人相约自杀,共赴黄泉。然而男子在杀死小情人后,却“临阵脱逃”,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6月4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这名男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住砀山县玄庙镇马良村的贾学君与邻村比自己小14岁的被害人徐某芬相识,成为情人关系。被害人徐某芬与蒋某广于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日生育女儿蒋某宁。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贾学君与徐某芬相识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初,贾学君与徐某芬在江西省南昌市一宾馆住宿时,被蒋某广及蒋家人发现,蒋某广等人开车将徐某芬从南昌市带回家中,后徐某芬多次向蒋某广提出离婚,蒋某广没有同意。贾学君亦多次向其妻蒋云英提出离婚,蒋云英均未同意。10月10日20时许,贾学君到砀山县玄庙镇大徐行政村大徐东五队翻墙进入徐某州家中,与在此居住的徐某芬发生了性关系,二人谈及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等感情问题,遂相约自杀,并从徐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次日凌晨4时许,贾学君持菜刀切割徐某芬颈部,致徐某芬当场死亡。之后贾学君携带菜刀离开现场,又打电话联系蒋某英,蒋某英等人开车将贾学君接回家中。10月11日5时53分,贾学君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称自己杀人了,现在家中。公安人员到贾学君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徐某芬系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学君与被害人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而相约自杀,持刀割断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贾学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贾学君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代为缴纳赔偿款,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贾学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被告人贾学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二万零三百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