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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纠纷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发布日期:2013-06-04    作者:聂晓东律师
特许经营纠纷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随着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颁布,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正朝着法制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已有2600多个特许经营体系,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等几十个行业和业态,加盟店铺近20万家,提供就业岗位近300万个。特许经营的发展对于调整、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时,由于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只有二十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商业特许经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特许经营市场也处于一种调整和萎缩的状态,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被市场快速扩张所掩盖的各种矛盾逐渐显现,特许经营纠纷案件成爆炸式递增。因此,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来说,了解商业特许经营案件在诉讼中经常碰到的一些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很有必要。
  一、管辖
  管辖权制度是民事诉讼体系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每年都要审理很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而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就双方所作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又占相当比例。如原告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后,被告却以协议管辖无效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或是原告起诉后,被告以双方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等。
  1、级别管辖
  特许经营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域名纠纷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民事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但对特许经营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审理。
  2、地域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有效的条件:(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协议不明或协议  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4、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管辖权异议、
  首先是管辖权的异议的条件:(1)应当由当事人提出;(2)期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只能是一审案件。
  其次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处理。该裁定可以上诉,不能申请再审。
  二、一审二审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审限是三个月不可以延长,对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二审的审限为三个月。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诉讼时效的问题
  1、什么是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的核心内容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则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适用的民事权利范围
  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物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只适用于民法上的请求权,主要表现为债权请求权。债权只有通过债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如果债权人长期不行使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则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诉讼时效则通过一定的法定期间的限制,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而产生。如果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会面临其权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3、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于主观上已明了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指无论权利人于主观上是否明了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对侵害事实已经明了,由于权利人的过错或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必要的注意造成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的,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期间
      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除了以上规定外,对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还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特殊时效可分为:一是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二是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三是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
   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将会对权利人和义务人发生怎样的效力呢?仍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为例,如果乙方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法院提起违约诉讼,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会受理。法院受理后,如果审理查明诉讼时效确实已经届满,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一方自愿自愿承担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权利人如有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形,法律应给予一定期限的宽容,使并非由于主观原因不行使权利的当事人能获得时效期间的特殊待遇。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制度,则是为了满足这些特殊情形而设置的期间优惠法律制度。
  一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
  二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诉讼”而中断。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行为,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如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在调解期间时效一直不计算,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才重新计算;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2)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这是指除了权利人向义务人直接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3)因“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除义务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义务人虽然没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它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
  当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适用于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而且可以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由此可见,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时效中止、中断外,为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救济空间。
  四、证据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在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件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就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当事人进行或准备诉讼十分重要。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书证具有以下特征:(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当书证为提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持有时,持有该书证的当事人可直接将其提交给法院,但如果该书证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书证作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收集。另外,有证据证明该书证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该当事人又拒不提供的,根据《证据规定》一第75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书证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据此,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可以把书证的证据力分为形式上的证据力和实质上的证据力。书证形式上的证据力是指该书证中所表达的意思或思想确系制作该文书的人所为,是否具有形式上的证据力涉及书证的真伪问题。所谓实质上的证据力是指该书证的内容有证明待证事实真伪的作用。书证要有实质上的证据力,首先必须具有形式上的证据力,没有形式上的证据力,不可能存在实质上的证据力,而仅有形式上的证据力未必一定有实质上的证据力。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物证与书证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方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电子产品日益普及化,在诉讼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视听资料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储存音像和数据,因此具有易于保存的特点。视听资料中反映音像的资料还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比较直观地再现了案件当时发生的过程,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视听资料由于易于通过技术手段加以篡改,因此,法院审判中就不能将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如有经过伪造、剪辑、拼接的迹象,模糊难以辨认的音像资料等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经过技术处理能够消除疑点的视听资料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才具有证据效力。虽然证据都必须具有合法性,但由于视听资料的获得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较,在其收集过程中常有侵害合法权利或违反法律的现象发生,因此更强调其合法性。《证据规定》也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非法获得的视听资料包括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窃听、窃照所获得的视听资料,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等。对于所谓“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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