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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婚姻家庭暴力的构成 离婚赔偿责任与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3-06-04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伤害后果须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虐待致使重伤死亡的除外;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提醒: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首先须保留好证据。一旦发生或即将发生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时报警或寻求居委会的帮助,这样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为日后诉讼离婚做准备。即使不打算离婚,在婚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婚内索赔,这样可以起到有效抑制家庭暴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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