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经过是:王某2005年入职厦门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经多次签订,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到2014年12月止,2011年8月的一天,厦门某有限公司以王某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找到陈庆福律师,陈律师对王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认为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证据不足,理由是:公司以王某严重失职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证据上存在漏洞,比如,王某严重失职,公司没有证据证实王某违反了什么规章制度,这是其一;其二、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证实是损失多少,而且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没有规定,造成经济损失多少可以解除合同等。为此,陈律师在2011年8月,代理王某向厦门市某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厦门某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000元(6年半*3000元*2倍=39000元)。之后,厦门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调查后,支持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
之后,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应支付赔偿金,法院未支持公司的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调解,王某同意以30000元了解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