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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不一,误导消费者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在某商家促销活动中,田某花了2699元购买了未拆封的型号为RQ1085飞利浦电动剃须刀盒装一件。  回家后拆开外包装,发现盒内装的是型号为RQ1060剃须刀、HQ8500充电器、型号为RQ1000的清洁器的组合产品。上网一查,RQ1060型号的电动剃须刀价格仅为1082元。田某认为商家拿错了货物,返回商场飞利浦剃须刀专柜,要求商家予以更换型号为RQ1085的剃须刀。
    商家遂与供货商飞利浦公司联系。公司称,自飞利浦剃须刀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所有外包装标注飞利浦RQ1085”剃须刀产品都是由RQ1060电动剃须刀、HQ8500充电器及RQ1000高效能清洁器组成。田某认为商家与公司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要求提供型号为RQ1085电动剃须刀,或就消费欺诈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协商未果,田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飞利浦公司提供的标注“RQ1085”电动剃须刀外包装虽对产品组合以图像的形式在外包装上予以展示,但未能以文字形式直接明确地告知消费者组合产品新型号的各部分产品,存在瑕疵。以一般人通常的理解认知能力,可能造成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的认识误区。鉴于RQ1085外包装上以图像形式、盒内的说明书等内容已能告知消费者,产品亦经国家电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并未虚假宣传,内置产品也未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飞利浦公司在提供的产品及包装上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考虑到外包装文字说明存在瑕疵,在田某未能仔细查看包装并拆封验货的情况下,导致田某认知错误,购买了RQ1085组合产品,遂作出商家退还田某货款2699元,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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