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 债主与帮手同领刑
为讨债非法将他人从市区带到周边县城宾馆,然后向其家属拨打索债电话。2013年1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花君、潭林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管制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斌和陆伟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管制一年。
2011年5月,李斌的南昌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黄刚的南昌市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因担保银行贷款后发生的500万元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斌在多次向黄刚追讨借款未果的情况下,便委托其公司职员花君负责向黄刚追债。同年11月7日,被告人花君与潭林、陆伟经预谋后决定强行将被害人黄刚带至江西省余干县,以此逼其还债,之后被告人花君、潭林与陆伟及陆伟叫来的绰号为“春子”的朋友一起驾乘一辆小汽车,潜伏在被害人黄刚居住的某小区内,当晚23时许,当被害人黄刚从外面回来准备回家时,被上述四人强行拽上汽车开往江西省余干县,四人在路途与被告人李斌等人会合后一起将黄刚带至余干县城,将被害人黄刚控制在由花君事先安排好的酒店房间内。次日上午10时许,李斌与被害人黄刚见面后让黄刚打电话给家人筹钱还债,在与黄刚谈好还钱事宜后先行离开了余干县。之后被告人花君等四人又将被害人黄刚转移至余干县城另一商务宾馆的房间内。当日下午17时许,公安机关在接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及时赶到余干县城,在上述宾馆房间内将被害人黄刚解救出来,被告人花君四人一同被抓获归案后。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另查明:花君于1985年5月曾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2月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11年11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取保候审。上述“春子”将作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花君、潭林、李斌、陆伟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花君、谭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陆伟、李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共同犯罪的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花君此前有违法犯罪记录,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