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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孙新律师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出于共同意志而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这类离婚请求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准予登记前需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一是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这是确定准予离婚的最根本的条件;二是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已有适当安排,如子女归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给付的期限和办法等;正是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等。上述三条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处理好这些问题不得准予登记。如果男女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只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问题有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控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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