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宝安区看守所
宝安区看守所
下面我们来讲一个案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10月16日被羁押,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与“阿伟”(另案处理)窜至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社区好万年商场附近,搭上被害人陈某的电动车,意欲对其进行抢劫。当电动车行至西沙路边防站附近时,“阿伟”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架在陈某的脖子上,威胁其掏出身上的钱财,董某则控制住车头。陈拒绝并反抗,并大喊“抢劫”。后边防站工作人员过来抓获了董某,另一犯罪嫌疑人“阿伟”趁机逃跑。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
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与物证及鉴定结论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采用暴力方法,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认罪,因此,本院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抢劫没好处,不如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