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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就餐摔成骨折 如何赔偿起争议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110网律师
罗湖家园网讯:在食堂吃饭不慎摔伤,虽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就如何赔偿,双方却因存在争议而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日前,林某向本报反映了深圳市罗湖区景贝南幼儿园拖延赔偿的情况。对此,该幼儿园则表示,合理赔偿一分都不会少。
  法院判定为“工伤”
  林某介绍,她2011年2月14日入职深圳市罗湖区景贝南幼儿园,成为该园教师。2011年5月12日下午5点半左右,她来到该幼儿园食堂吃饭,但菜尚未端出,于是她便进入厨房夹菜,出来时因地板湿滑不慎摔伤,导致右股骨骨折。
  林某说,事发后,该幼儿园为推卸责任,以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厨房为由,拒绝按工伤处理。2011年6月13日,该幼儿园就此事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认定属于工伤。然而,该幼儿园对上述认定不服。先后进行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今年3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书,驳回该幼儿园的上诉,维持“工伤认定”。
  林某说,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判决结果出来后,她只想尽早与该幼儿园协商解决此事,便在治疗仍未结束(体内固定物还末取出)的情况下,于今年4月27日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会提出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她为九级伤残。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注明医疗终结期为今年6月4日,景贝南幼儿园便要求她当天回幼儿园上班。
  考虑到身体还未康复,林某今年6月4日回幼儿园上班的日子便请假到医院复查,医院为她出具了休假一个月的证明,林某遂以此证明向幼儿园请假一个月。与此同时,林某再次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申请旧伤复发鉴定。2012年7月17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林某为旧伤复发,医疗期为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9月29日。国庆后林某按要求回到幼儿园,并到医院复查,医院又表示她体内固定物要2012年12月后才能取出。于是,林海燕再次申请了旧伤复发确认。
  如何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
  林某表示,今年4月以后,该幼儿园便不给她发工资。该幼儿园一方面认为她已经自动离职;另一方面又替她买医疗保险。不仅如此,自她申请旧伤复发鉴定后,该幼儿园便没有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林某说,8月30日,该幼儿园曾通知她去领取5万元工伤赔偿款以了结此事,但她治疗还没结束,所以没有答应。
  林某告诉记者,11月2日,该幼儿园又向她发了一份“调解意见书”。在该“调解意见书”中,该幼儿园同意支付她9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24元;10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056元;但在工资补偿方面,该幼儿园则以她7月4日末到岗为由认定其自动离职,故只愿意支付到2012年7月4日。
  该幼儿园园长朱某表示,林海燕在幼儿园工作三个月,不慎摔倒的费用一直都由幼儿园支付。对于林某投诉幼儿园未发工资,她则表示林某办理请假手续的月份,该幼儿园都发了工资,后面几个月因为林某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故没有发工资。朱丽芳强调,按规定该支付的工资,合理的赔偿费用,该幼儿园都不会少,林某第二期的手术费用幼儿园也会愿意承担。
  截至记者发稿,记者获悉,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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